伸手觸摸志工男下體判刑

    黃被告○○(身心障礙故以○○示之)於民國109年11月28日前往高雄市參加同志大遊行,於是日13時30分許,被告○○跟隨遊行隊伍行經高雄市鹽埕區七賢三路與大仁路口處,見原告於該處擔任指揮交通志工,竟意圖性騷擾,上前詢問志工男:可不可以讓我摸一下等語。並旋即乘志工中男錯愕,不及抗拒之際,伸手觸摸志工男下體。嗣經志工男不堪受辱,報警處理。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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