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於案件發生當時承認與甲發生性交行為兩次,但堅稱其行為並非強迫,而是合意性交。被告的辯護律師指出,甲離開酒吧時意識清晰,並指出甲在事後對事件的記憶完全模糊,這是因為大量飲酒導致記憶喪失。辯方強調,甲事後無法回憶性交過程,但這並不意味著當時甲無意識或無行為能力。
案件中的關鍵爭議在於甲是否能夠在當時表達是否同意性交。辯方指出,《刑法》第225條中提到的“無法抗拒”是指受害人在行為發生當時處於無法表達意願的狀態,而非要求受害人必須完全清醒。根據酒吧監視器畫面顯示,甲在案發當天並未過量飲酒,其離開酒吧時仍能進行簡單的動作。
此外,證據顯示,甲與被告於酒吧結識,並一起離開酒吧後,搭乘Uber抵達甲位於新北市的住處。監視器畫面顯示,甲在進入住處時步伐不穩,並顯示甲已處於醉酒狀態。甲於當天醒來後發現自己與被告同床,且無法回憶發生的事情。
甲在警方調查中的證述指出,當時她完全無法記得如何回到家,也無法回憶起是否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。她表示,事發後她的室友蔡○○也證實甲當時處於完全醉酒狀態,無法清楚表達。
綜合證據,法院認為甲的描述一致且具可信度,並未出現誇大或不符常理的情節,支持甲在醉酒狀態下未能表達是否同意性行為。證人蔡○○的證詞以及酒吧和住處的監視器畫面也進一步支持了甲的證述,並顯示甲當時未能表現出充分的意識或行為能力。
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,法院將依照相關證據進行判決。
評析:
這則判決書涉及一起性侵案件,並根據被告與受害者的供述、證人證言及監視器錄影資料進行分析與判定。以下是對判決書的評析:
1. 事實陳述的清晰性與一致性
受害者甲的供述在案件中扮演了關鍵角色,她詳細描述了事件的經過,包括在酒吧的情況、返回住所後發生的事情,以及醒來後的混亂狀態。她的證詞在案件中表現出高度一致性,尤其是在描述自己當時的無意識狀態和對事件的模糊記憶。根據法院的判定,甲的證述並無明顯矛盾,符合常理,且無誇大成分,從而增強了證詞的可信度。
2. 監視器錄影證據的運用
法院利用酒吧、路口及受害人租屋處的監視器錄影資料,補強了甲的證詞。錄影畫面顯示甲在酒吧內的狀態,特別是在離開酒吧後的步態不穩、行為遲緩等現象,這些都佐證了甲在當時確實受到酒精影響,無法完全清晰判斷或抗拒不當行為。這些監視器錄影畫面有助於描述案發當時的情境,並為甲的陳述提供了具體的時間與動作證據。
3. 證人蔡○○的證言
證人蔡○○的證言在案件中起到了補強甲證詞的作用。她描述了當晚甲的醉態,並表示甲當時無法清楚回應,也無法自行行走。蔡○○指出她聽到了來自甲房間的性交聲音,並試圖干涉要求被告離開,這些證言與甲對事發經過的描述相符。儘管蔡○○未能親眼見到性行為的發生,但她的證詞仍然對理解案件提供了有價值的背景資料,顯示甲處於無法表達意願的狀態。
4. 被告的辯護與案件的矛盾
被告的辯護強調甲在案發當晚的酒精攝取量不大,並主張甲離開酒吧時意識清醒且能進行精細操作(如穿外套、與店員對話)。然而,這些辯護觀點未能完全說服法院。從監視器畫面中可見,甲在酒吧內的行為逐漸顯示出醉態,且根據其他證據,甲確實在事後對性行為毫無記憶,這與被告辯稱甲自願發生性行為的說法相矛盾。
5. 法院對證據的綜合分析
法院在判決中強調了證據的綜合分析,並強調不能僅依賴受害者的供述來判定案件,必須結合其他補強證據。監視器畫面、證人證詞、以及其他物證提供了案件的多角度證據,從而加強了甲對事件的描述。法院還指出,受害人對事件的混亂回憶是合理的,且並未因酒精影響而不成立性侵的犯罪事實。
6. 法律適用與推論
法院針對刑法第225條中「不知或不能抗拒」的定義,進行了詳細解釋,認為被害人當時已處於無法表達意願的狀態,從而符合強制性交的構成要件。法院未要求證明受害人在當下完全無知或完全無行為能力,而是認為受害人在事件發生時無法有效表達意願,這對判定是否構成強制性交至關重要。
7. 案件的社會與法律意涵
此案強調了在性侵案件中,證人證言、監視器錄像和其他間接證據的重要性。尤其是在受害人處於醉態且無法清晰記憶事件經過的情況下,這些輔助證據有助於釐清案件的真相。此案也提醒社會對於性行為中的同意問題,特別是涉及醉酒或無法表達意願的情況,應該給予高度重視。
結論
總的來說,法院通過對各方證據的綜合評估,認為被告的行為符合性侵的構成要件,並判定被告有罪。判決強調了對證據的全面審查與合理推理,並在法律框架內對案件進行了適當的處理,展示了司法對性侵案件的嚴肅處理態度。
資訊來源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侵訴字第93號
(小編編輯報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