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發生爭執事件:洪宏溪毆打薛儁彥致輕傷

    2024年12月17日,台北市○○區的全聯福利中心發生一起爭執事件。根據警方調查,當日下午6時56分,洪宏溪與薛儁彥在該地點發生激烈爭吵。洪宏溪因為憤怒,竟徒手揮拳毆打薛儁彥的頭臉部,造成薛儁彥鼻部、前額及人中等部位輕微擦傷。薛儁彥為了防止遭受進一步攻擊,試圖將洪宏溪推向牆邊並將其壓制。隨後,兩人在現場發生衝突,直到有人喊出「警察來了」,事件才告結束。

    警方調查後,洪宏溪承認與薛儁彥發生爭執並動手毆打對方,但對於傷害行為並未完全認同,聲稱自己當時只出手輕打,並否認對薛儁彥造成如此嚴重的傷害。然而,根據監視器畫面和薛儁彥的傷勢診斷報告,洪宏溪的攻擊動作明顯具有相當的力度,並直接導致薛儁彥眼鏡損壞及面部受傷。

    據薛儁彥事後向醫院報告,傷勢由對方用拳頭擊打所致,並且傷勢與通常的拳打面部傷害相符。醫院診斷證明顯示,薛儁彥的鼻部、前額和人中部位分別有輕微擦傷。洪宏溪的辯解與事實不符,最終被認定其行為構成傷害罪。

    法院認為,洪宏溪的行為未能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,並對其輕率的行為和事後態度表示譴責。洪宏溪因傷害他人身體被判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,並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
    在本文中提到的「同性戀」一詞,並非直接與事件的法律性質相關,而是用來描述洪宏溪所稱薛儁彥對其的言語辱罵。根據洪宏溪的辯解,他表示自己因被薛儁彥罵為「咖啊」(被認為是指同性戀的侮辱性語言)而出手。然而,薛儁彥否認曾使用此語言,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該言論的存在。

    在現代社會中,同性戀是一種性取向,指的是情感或性吸引對象是相同性別的人。根據社會的多元價值觀和對於個人尊嚴的尊重,將同性戀視為侮辱的言語本身具有偏見的意味。此部分的討論主要反映了洪宏溪對於所謂侮辱的反應,但並未在法律上構成正當防衛的依據。

    資訊來源:
   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787 號

    (小編編輯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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