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綜合報導】
發生於112年3月9日晚間的一起性騷擾案件,近日經法院審理後做出判決。被告乙○○於當晚約22時20分,在台南市南區體育場田徑場內,見一名代號AC000-H112045的成年男子(下稱甲男)獨自跑步,隨即上前攀談,聲稱甲男的肩膀姿勢不平衡,提出可協助「矯正跑步姿勢」。甲男未疑有他,便跟隨乙○○前往附近的兒童遊戲區。
抵達遊戲區後,乙○○進一步建議甲男脫去上衣,以利矯正姿勢。甲男依指示脫衣後,乙○○趁機以「伸展動作」為名,伸手觸碰甲男胸部,並藉機做出不當行為。事後,甲男感到不適,遂向警方報案。經警方調查後,循線掌握相關事證,將乙○○送辦。
法院審理指出,甲男多次於警詢及偵查中,明確描述當晚事發經過,指出乙○○不僅強調「赤裸上身有助於跑步姿勢矯正」,更藉伸展名義觸碰其乳頭及胸部,並說出「搓揉胸部可促進血液循環」等言語。甲男表示當下感到極度不適,甚至數次試圖穿回衣服,卻遭乙○○阻止。
被告乙○○雖於庭審過程中供稱「僅在指導動作時不慎碰觸甲男胸部」,並否認有性騷擾意圖,然而法院認為乙○○的供述前後矛盾,且行為與常理不符。例如,乙○○將甲男帶往遊戲區,而非當時較為合適的田徑場,顯見其動機不單純。此外,乙○○自承甲男曾詢問「是否可穿回衣服」,反證其存在主動要求甲男裸露上身之事實。
法院審酌後認為,被告乙○○未經甲男同意,趁其不及抗拒時,於公共場所對甲男進行帶有性暗示且違反其意願之不當觸摸,已構成性騷擾行為。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,該行為已明顯損害被害人之人格尊嚴,並造成心理不安及冒犯感受。
本案判決結果顯示,法院採信被害人甲男的完整證詞,並認定乙○○有意圖性騷擾之犯意。案件經審結,乙○○的行為確實違反相關法令,依法應受處罰。
資訊來源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易 字第 1526 號判決
(小編編輯報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