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性男子助人施毒致命,法院判決揭過失責任

    【社會新聞】

    檢方起訴指出,被告李允良涉及兩項主要罪行:其一,幫助證人黃子昱施用第二級毒品;其二,協助被害人李元峻施用毒品,且因未能及時送醫救治,導致李元峻死亡。被告於審理過程中,對相關事實坦承不諱,法院據此及相關證據進一步確認其刑事責任,證人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為被告之母,知悉被告平日有以針筒施打毒品,惟不知毒品種類;並知悉案發當日被告係參加同志轟趴之事實。。

    法院表示,李允良的行為涉及刑法上「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」的範疇,該罪結合了不作為犯與過失犯,強調行為人是否具有法律上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,以及是否未盡注意義務。根據刑法第15條及第14條相關規定,法院認定被告未盡其作為義務,導致被害人死亡,應負法律責任。

    1. 證人黃子昱部分:李允良協助其施用第二級毒品,構成「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」(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)。
    2. 被害人李元峻部分:被告兩次協助施打毒品,期間被害人出現不適症狀,被告未及時送醫,延誤救治導致死亡。法院判定其構成「過失致死罪」與「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」,依刑法第55條規定,按過失致死罪處罰。

    此外,法院認為,被告於案發過程中連續施行的行為,時間緊密,手法相同,應視為接續行為進行處罰;而其對兩名受害人的行為則屬不同犯意,應分別量刑並併罰。

    法院綜合考量被告犯罪情節,包括毒品流通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、被害人家屬所承受的痛苦、以及被告未與家屬和解等因素,依照其過失程度及相關法律規定,對證人黃子昱部分的犯罪行為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,對被害人李元峻部分的犯罪行為判處較重刑責。被告需於裁判確定後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執行刑。

    法院強調,毒品危害深遠,無論是施用、幫助施用,皆屬嚴重違法行為;本案被告的行為已顯著危害公共安全,亦導致生命無可挽回的損失,希望藉此判決彰顯法律威嚴,以儆效尤。

    資訊來源:
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07號

    (小編編輯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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