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性之D恩以通訊軟體GRINDR(暱稱:FIunHToP)與喬裝同志之司法警察聯絡見面,並詢問員警是否「自有」,經員警表示只有一點,D恩再改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D恩」帳號向員警表示若不夠可以幫忙購買,每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為新臺幣4,000元,經員警表示可以接受後,被告即於同日晚間9時57分許,在位於臺中市大里區羅馬假期汽車旅館310號房,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予員警,經員警表示身分而當場查獲等事實。D恩與員警間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,D恩提及可以順便問,可以順路去拿,甚且詢問員警之前購買毒品的價格,可以幫忙員警殺價,員警主動提及拿兩個會便宜嗎,顯見D恩係為與員警相約發生性關係時能吸毒助興,方才基於便利、助益之意思協助員警購買甲基安非他命,主觀上並無販賣之故意及營利之意圖,且因員警純係出於查緝販毒案件之目的,自始無施用或持有毒品之真意,基於共犯從屬性之理論,被告亦無成立幫助施用第二級或持有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之餘地,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。因此,司法警察誘捕偵查,同志被判無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