乙同志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接續犯意,反覆、持續違反甲 意願,寄發電子郵件,或在甲 同志之部落格、facebook粉絲專頁留言,又未經甲同志同意,訂購商品寄送至甲 在○○巿○○區尚信街之工作地點,要求甲同志與其約會、聯絡,傳達其欲追求甲 等與性有關之內容,而對甲同志實行干擾及追求之跟蹤騷擾行為,使甲同志心生畏怖,足以影響甲 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。甲 因此向警察機關報案,經臺北巿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於112年7月7日核發書面告誡予乙同志。
乙的因個人感情因素,未能理性處理,以首揭行為騷擾告訴人,所為確有不當。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因告訴人無和解意願,因而未達成和解,暨被告自述大學肄業之最高學歷,目前從事居服員工作,月薪新臺幣4萬5,000元,需扶養奶奶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,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,就本案所犯3罪,處拘役伍拾伍日。